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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水罚决字〔2022〕第1号)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俊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水罚决字〔2022〕第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郭帅君(16040018045)孙小波(16040018077)刘露露(16040018078)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8日下午,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孙小波、刘露露在北汝河宝丰县赵庄镇大韩村段巡查检查时,发现河道内有挖掘机1台,卡车2辆(其中1辆装有砂石毛料,1辆空车等待装运),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装载的砂石毛料就地卸载;该涉嫌违法行为系李俊伟组织实施,出卖砂石料1车(车辆核载26吨)伍佰元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之规定。应当进行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在报请领导批准后进行了立案查处。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四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处罚依据 根据《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一百吨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平水政〔2021〕22号), 确定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适用水行政处罚裁量等次是 “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采砂量在5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讨论,全部同意1、没收非法所得伍佰元整2、给予柒万元整罚款的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非法所得伍佰元整2、给予柒万元整罚款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31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