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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水罚决字〔2021〕第8号)

发布日期:2021-12-23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平顶山市辛北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国要    

住所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辛北村许南公路东南150米

本机关于 2021  11  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卫东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辛北村许南公路东南150米厂区内取用地下水案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卫东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辛北村许南公路东南150米厂区内取用地下水,共有2眼取水井:在厂区大门门卫室东1眼井,抽水管直径约5厘米,配备有压力罐1个;在生产车间南澡堂东有1眼井,抽水管直径约5厘米,配备有压力罐1个;2眼井均未安装计量设施,且正在使用。2021年11月26日,拆除了水泵及断开了取水管道,停止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两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裁量标准第一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单位财政专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