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水罚决字〔2024〕第 2 号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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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寄宿学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52410400MJG034014G |
法定代表人 | 方东平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东滍村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罚决字〔2024〕第 2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小波(16040018077)张 方(16040018036)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在学校内东南角建有自备井1眼,且配套有无塔供水罐1个,抽水管径50毫米,取水设施齐全,未安装计量设施,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涉嫌无证取用地下水。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裁量标准第一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全部同意给予2万元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贰万元整罚款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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