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 平顶山市四水同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2年度河长制四水同治工作市级考核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2022年度河长制四水同治工作
市级考核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四水同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市委2023年度考核计划,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2022年度河长制、四水同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市河长办成员单位河长制工作进行评价,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一)《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四水同治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意见》(平政〔2019〕2号);
(三)《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长制2022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河〔2022〕1号);
(四)《平顶山市四水同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2年度四水同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四水同治办〔2021〕6号);
(五)《2023年度市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的考核。
1.综合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灾害防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四水同治项目实施等8项指标以及保障措施落实等情况;
2.现场考核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县级河长履职、部门联动、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分管河湖治理保护、相关项目建设完成及质量等情况;
3.日常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重点工作推进、上级交办问题落实、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对市河长办成员单位的考核。
1.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内容包括任务落实、问题整改、综合评价等;
2.对其他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部门责任、协同联动工作情况等。
四、考核组织
由市河长办、市四水同治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市河长办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市河长办、市四水同治办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对考核评分表内本行业业务内容进行考评,市河长办和市四水同治办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上报。
五、考核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全面进行总结和自查自评。2023年4月5日前,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将经县级总河长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市河长办。
(二)部门考评。按照职能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年度工作对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河长制、四水同治工作相关考核项目进行评定,市直有关部门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市河长办提交本行业业务内容考核得分。
(三)现场考核。市级考核工作组进驻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暗访督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对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考核时,随机复核市级河长负责河流的1名县级河长和1名县级河流责任河长履职情况。2023年4月25日前,各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并向市河长办提交考核报告。
(四)评分复核。市河长办、市四水同治办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和部门评分情况组织复核。
(五)汇总报批。市河长办、市四水同治办根据自查自评、部门考评、现场考核、评分复核及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和综合评定,确定被考核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市河长办成员单位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六、考核结果及应用
考核满分为200分,其中指标考核分110分,保障措施20分、现场考核40分、日常考核30分;加分项10分,减分项不限。各市河长办成员单位考核满分100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一)等级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县(市、区)总体得分180分及以上为优秀,180分以下、150分及以上为良好,150分以下、120分及以上为合格,12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市河长办成员单位总体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75分及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1.辖区内出现重特大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责任事故;
2.被市(厅)级及以上督察问责。
(二)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各县(市、区)和市河长制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和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下),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同时,考核结果与“红旗渠精神杯”评比挂钩,并作为项目申报、资金审批、要素保障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单位对提交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谎报、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的,按照年度考核等级“不合格”处理。
(二)本方案由市河长办、市四水同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