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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幸福河湖建设评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幸福河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市河长办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幸福河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5号总河长令、市第6号总河长令关于建设幸福河湖的决策部署,规范幸福河湖建设评定工作,推动全市河湖面貌全面提档升级,实现“河湖安澜、河通渠畅、水清岸绿、生态健康、人水和谐、景美文昌”的幸福河湖建设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幸福河湖建设的评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幸福河湖是指具备自然流畅、水质优良、岸绿景美、生物多样等自然健康的生态系统;满足安全可靠、管理高效、人文彰显、惠民宜居等幸福可感的群众需求;由社会多元主体共谋共建、共治共管,让人民具有高度安全感、获得感与幸福感的河流(河段)及水库。

第三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全市幸福河湖建设的评定工作。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所管辖范围内幸福河湖建设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幸福河湖建设每年评定一次,采取省市县相结合,自下而上、分级组织、择优推荐的方式开展。评定结果分为省级幸福河湖、市级幸福河湖、县级幸福河湖。 

第五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幸福河湖建设任务安排,于每年度10月底前,按照省、市级幸福河湖建设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拟建设幸福河湖进行自评,达到80分以上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幸福河湖建设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幸福河湖建设申报表(附件1),包括河湖概述、申报材料清单等内容,应突出重点和特色;

(二)自评报告、自评分表;

(三)文件材料、书面资料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其中,经审核,达到省级幸福河湖建设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八条 省级幸福河湖建设评定由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申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初评,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评定;市级幸福河湖建设评定由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申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评定;县级幸福河湖建设评定由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自行组织评定。

第九条 幸福河湖建设指标评价体系由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科学水管理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构成。

第十条 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于次年10月份组织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综合评议、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方法,对申报的幸福河湖进行综合评分,按照每项指标内容对应的赋分标准(附件2)(附件3)(附件4),确定各项指标分值,汇总统计总分值。

第十一条 幸福河湖建设评定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项5分,对达到90分以上的,拟定为市、县级幸福河湖。其中,建设省级幸福河湖的,经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初评后,报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 幸福河湖建设评定设置否决项目,近两年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幸福河湖建设评定:   

(一)防洪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保护对象遭受过重大损失的。 

(二)上一年度河湖监测断面(点位)年均水质类别不达标,或月均水质类别存在劣Ⅴ类、年均水质类别为Ⅴ类的。

(三)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

(四)存在重大涉河涉湖违法违规项目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

(六)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幸福河湖建设评定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分级确定幸福河湖。并在河长公示牌上标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幸福河湖建设纳入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通过评定的市级幸福河湖,达到省级幸福河湖条件的,市河长制办公室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幸福河湖建设和省级美丽河湖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并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建设成效、经验做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幸福河湖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河湖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幸福河湖的日常管护,持续巩固提升幸福河湖建设成果。

第十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将加强对全市幸福河湖的督导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否决项情形的,按程序从幸福河湖名单中撤销。被取消幸福河湖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评定过程中的资料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评定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