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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长巡河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8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市河长巡河工作,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实行对河湖(水库,下同)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二、巡河内容
各级河长巡河应熟悉掌握责任河湖沿岸污水收集情况,取排水口分布、工业企业分布、农业养殖分布等情况,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河湖面貌与保洁。
1.是否存在倾倒、堆放垃圾;
2.是否存在渣土、废弃物堆积;
3.是否存在堤防上违法种植;
4.是否存在侵占、破坏堤防违法行为;
5.河湖水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湖水域状况。
1. 水域是否出现成片青苔、绿藻、垃圾、淤柴等漂浮物;
2. 水体有无明显异味;
3.水体颜色是否明显异常;
4.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死鱼或其他生物尸体现象;
5.是否存在电、毒、炸鱼、网箱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
(三)河道采砂情况。
1.河段内是否有无证采砂现象;
2.是否存在在禁采期、禁采区内违法采砂现象;
3.河道内是否有砂石堆积;
4.堤防上是否有采砂重载车辆通行;
5.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现象。
(四)河湖取排水情况。
1.是否存在向水体内非法排污现象;
2.排污口排水颜色、气味是否异常;
3.晴天雨水排放口是否有污水排放;
4.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排污量、排污水体颜色、气味等);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新增取水口和入河排污口。
(五)水域岸线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在堤防上、滩地内新建工程和新种植林木违法现象;
2. 是否存在在滩地内钻探、爆破、取土、考古发掘等违法行为;
3. 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围河造地、非法禽畜养殖行为;
4.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构)筑物现象;
5.是否存在河湖违规设置捕鱼设施行为。
(六)河湖设施管护情况。
1.河长制公示牌是否完好;
2.水质监测设施是否完好;
3.水文监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4.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完好; 
5. 堤岸管护是否到位。
(七)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或存在反弹迹象。
三、巡河频次
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市级总河长每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河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总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级河长每两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村(社区)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
四、问题处理
(一)为切实解决各级河长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处理效率,各级应建立相应河湖河长微信或QQ群等信息交流平台。各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信息交流平台上传,及时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二)村(社区)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倾倒垃圾、建筑废弃物、非法采砂、违章建设等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当事人及时清理现场;发现其他污染水体和侵占河湖问题的行为,应拍照取证,能够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或者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街道)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三)乡(镇、街道)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对涉及协调多部门解决或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级县(市、区)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四)县(市、区)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叉、联合执法等重大事项或下级河长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未能及时安排解决的,应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明晰各部门管理责任,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交由相应河湖县级联系部门以发出督办函的形式进行督办;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五)市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历史遗留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安排解决的,应牵头组织协调解决,明晰各县(市、区)管理责任,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交由相应河湖市级联系部门以发出督办函的形式进行督办;对涉及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级河长制办公室。
(六)各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登记备案,督促整改,对涉及上级组织协调的重点、难点问题应专项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积极协调解决。
五、巡查记录
各级河长在巡河时或巡河结束当天,应详细、准确填写河长巡查记录,相应河湖各级联系部门要做好巡查记录工作,并收集保存每次河长巡河照片,并报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河长巡查记录表》格式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制定。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现场照片等基本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河湖信息。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履职,市、县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分别为同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同时,及时共享污染源摸查情况、违章建筑摸查情况、排(污)水口分布图、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河湖治理的各类实施方案等信息。
(二)加强督查督办,各级河长、联系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的督查指导,对各类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要及发出督办函,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及时跟踪问效,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河长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河长会议制度,及时会商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上下游、左右岸紧密协作、责任共担、问题共商、目标共治的联防联治格局。
(四)加强监督巡河考核。各级河长巡河情况纳入同级河长制(河长)考核目标;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督查指导,对河长巡河工作中存在的巡河记录资料不全,巡查不全面、不彻底或巡查频次不足的,及时提醒、指导;对河湖问题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管的,约谈警示;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多次督办无进展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巡查履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