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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长公示牌设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和《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长公示牌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河办〔2017〕5号)要求,为规范全市河长公示牌设立,制定本方案。
    一、河长公示牌种类与设立原则
根据河长体系建立情况,各级河长所负责河湖(水库,下同)均应竖立相应的河长公示牌,我市境内河长公示牌分为省、市、县(市、区,下同)、乡(镇、街道,下同)、村(社区,下同)五类公示牌。省级河长公示牌以流经的乡为单元,按照一乡一牌原则竖立。市级、县级河长公示牌原则上也按一乡一牌竖立,乡、村级河长公示牌按一村一牌原则竖立。同一条河湖各类公示牌不重复竖立。
    二、河长公示牌公开内容与版面
各级河长公示牌应双面利用,正面为公示牌,背面为水系示意图或宣传牌。
(一)正面内容
 1、河长公示牌的标题分为:“××河省、市、县、乡、村级河长公示牌”。
 2、省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公示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省级河长姓名、职务,河流流经所有市、县、乡、村的各级河长姓名、职务;各级河长负责河湖(段)的起止点、长度;河长职责,管护目标(各市、县、区依据本地河湖功能和整治计划确定远期、近期或年度目标),监督电话(省级河长公示牌公布省、市、县监督电话)等,详见附件1。
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公示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市级河长姓名、职务,河流流经所有县、乡、村的各级河长姓名、职务,市级河长联系部门,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各级河长负责河湖(段)的起止点、长度;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市级河长公示牌公布市、县监督电话)等。
县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公示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县级河长姓名、职务,河流流经所有乡、村的各级河长姓名、职务,县级河长联系部门,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各级河长负责河湖(段)的起止点、长度;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县级河长公示牌公布县、乡监督电话)等。
乡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公示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乡级河长姓名、职务,河流流经所有村的村级河长姓名、职务,河道巡查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各级河长负责河湖(段)的起止点、长度;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乡级河长公示牌公布乡、村监督电话)等。
村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公示牌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村级河长姓名、职务,河道保洁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村级河长负责河湖(段)的起止点、长度;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村级河长公示牌公布市、县监督电话)等。
市、县、乡、村负责河湖公示牌“河长职责”内容统一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组织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等;”“管护目标”内容统一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无垃圾堆放、无漂浮物和违章建筑物、无污水直排,逐步实现并保持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3、建立各级河长制微信公众平台,二维码应标注在河长公示牌正面右下角。
4、公示牌编号以县为单位编号,用河南省、省辖市、县的标准简称加序号来表示,例如: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河段编号为豫平宝001。
 5、其它内容。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河道警长、巡河员、保洁员、监督员等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公开内容。
(二)背面内容
省、市、县河长负责的河湖河长公示牌,背面用文字描述河道整体概况及河段基本情况等并绘制河湖水系示意图,水系图中用红五星“★”标注立牌点位置,在图例中显示为“★本公示牌所在位置”,并用不同颜色标明各级河长管理河段起止点和长度,示意图要简洁明确、清晰已读。乡、村河长负责的河湖河长公示牌,背面列出水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常见禁止行为,详见附件2。
(三)版面设计
版面应采用简洁、实用、方便、优质、价廉便于粘贴更换的户外UV高清写真等面料,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省、市、县级河长公示牌,正面底色为蓝色,顶端标题居中,为方正小标宋简体字体,字为白色。项目名称为黑体字体,字为白色。项目内容为仿宋字体,字为白色。标题字号比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大一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内容字号一样,背面底色为白色,字为蓝色,乡、村级河长公示牌背面底色为白色,标题为红色,字为黑色。
    三、河长公示牌规格材质与点位
   (一)规格。省级河长公示牌规定统一样式,按照3米×2米(宽×高)、市级河长公示牌宜为2.4米×1.5米(宽×高)、县级河长公示牌宜为2.2米×1.5米(宽×高)、乡级河长公示牌宜为1.8米×1.4米(宽×高)、村级河长公示牌宜为1.5米×1米(宽×高)的版面尺寸横向布局设计,版面离地高度不少于1米。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推荐的规格和格式,确定县、乡、村河长公示牌的规格,规格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公众阅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确定的河长公示牌样式报上级河长办备案。
(二)材质。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安全、节约、简洁、实用原则,设计制作安装省、市、县、乡、村河长公示牌。材质应使用坚固耐用、防水防晒、不易褪色、不易变形变质的金属材料等材质,本行政区域内应相对统一,城市河道河长公示牌造型应与周围环境、水文化景观等相协调。公示牌支柱埋设在混凝土基础内,混凝土基础尺寸为0.8m(长:垂直面板方向)×0.5m(宽)×0.5m(高)埋设深度不少于0.8m。
(三)点位。河长公示牌应竖立在河岸醒目位置并便于群众查看,优先竖立在主要公路边、桥边、居住人口密集或人流相对集中的河岸边。竖立在公路边、河岸上的公示牌应平行于公路、河流,竖立在桥头、上堤路口的公示牌应垂直于河流。
省级、市级、县级河长负责河湖河长公示牌竖立点位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确定;乡、村级负责河湖河长公示牌竖立点位由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确定。各地还应根据河流长度、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酌情增设公示牌点位。    
四、河长公示牌竖立时限和管护要求
(一)竖立管护主体。省、市、县河长负责的河湖河长公示牌的制作、安装、竖立和管护由县(市、区)具体负责,在公示牌右下角标注××县人民政府立。乡、村河长负责河湖河长公示牌的制作、安装、竖立和管护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在公示牌右下角标注××乡(镇、办)人民政府立。各级河长公示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公示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统筹解决。
(二)竖立时限要求。各级公示牌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安装到位,其中:省、市、县负责的河湖河长公示牌于11月底前完成,乡、村负责河湖的河长公示牌于12月底前完成。河长公示牌设置情况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内容和督导检查目标任务。公示牌联系电话要保证在工作日期间保持畅通。
(三)管护更新要求。各级公示牌要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乡、村河长负责各自属地管理范围内的河长公示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有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河长办,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河长办负责落实公示牌修整或更换。公示牌信息发生变化要于20日内更新。
(四)建立档案台账。各地应以县级为单位建立河长公示牌档案台账,内容包括公示牌编号、类别、数量、位置、照片等。

附件:1.省级河长公示牌公开内容样式
     2.乡、村级河长公示牌背面内容
附件1:河长公示牌公开内容样式
XX河省级河长公示牌
省 级 河 长:(姓名、职务) 负责河流(段)起止点:(桩号或地点) 长度:    千米
XX市级河长:(姓名、职务) 负责河流(段)起止点:(桩号或地点) 长度:    千米
XX县级河长:(姓名、职务) 负责河流(段)起止点:(桩号或地点) 长度:    千米
XX乡级河长:(姓名、职务) 负责河流(段)起止点:(桩号或地点) 长度:    千米
XX村级河长:(姓名、职务) 负责河流(段)起止点:(桩号或地点) 长度:    千米
……
 


  

……
  ……

(其他内容)
河长职责: 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河湖、超标排污、堆放垃圾、非法采砂、损毁堤岸、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整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等。
管护目标: (各市、县、区依据河湖功能和整治计划确定远期、近期或年度目标)
监督电话:(省市县电话)                     公众二维码                              公示牌编号:
                                                                                       XX县人民政府立

附件2:乡、村级河长公示牌背面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它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5.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
6.禁止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7.禁止损坏堤防(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8.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9.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10.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1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12.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