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领域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化水利行业营商环境优化,落实《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平顶山市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水利执法实际,市水利局制定本《清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思路
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通过清单化管理,实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推动执法从“刚性惩戒”向“刚柔并济”转变。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分为三大类,涵盖14项具体水利违法行为,明确每项行为的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及配套要求: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8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水产养殖、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规范采砂行为等,核心适用条件为“未造成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5项):涵盖损毁水利设施、无证采砂、违规转包采砂业务等行为,适用情形包括如损失较小、采砂量50吨以下、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罚幅度按裁量基准中轻微情形执行等。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项):针对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界桩等标识牌的行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损失、主动整改的,可低于裁量基准轻微情形处罚。
四、主要特色
精准分类,标准明确:按“不予、从轻、减轻”三类划分,每项均明确适用条件,避免执法随意性。
教育优先,注重整改:所有清单事项均配套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监管措施,强调“整改到位可减免处罚”。
动态调整,衔接法规: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定期评估调整,同时优先遵循上位法规定。
全程留痕,规范执法:要求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好材料归档,接受监督检查。
五、核心目的
通过明确减免处罚的具体情形,既规范水利执法行为,避免“一刀切”处罚,又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合规意识,最终实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推动水利领域秩序规范与营商环境优化双赢。
六、重要意义
对市场主体:降低轻微违法的处罚成本,减少合规经营压力,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水利相关活动的积极性。
对执法部门:提供清晰的执法依据,减少执法争议,提升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对行业发展:推动水利领域形成“合规激励、整改容错”的良好环境,助力河道保护、节约用水、采砂管理等工作有序开展。
七、适用对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行政相对人”),包括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节水设施使用、河道保护等领域的市场主体及个人。
八、专业术语名词解释
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符合法定条件,执法部门依法不给予罚款等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标准实施处罚(如法定罚款5-10万元,按5万元左右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标准实施处罚(如法定罚款5-10万元,按低于5万元处罚)。
行政相对人:指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即水利执法中的被处罚对象。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决定作出等环节全程记录,确保执法行为可追溯、可监督。
九、适用说明
适用《清单》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符合清单条件但不宜减免处罚的,需充分说明理由。
未成年人违法的,按《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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