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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10     浏览次数:

2021年7 月 3 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在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级市节约用水地方法规。《条例》的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治水思路的实际行动,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和水资源浪费现象的重要举措,为我市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进一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为推进全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供重要制度支撑,为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但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8.54亿立方米,2020年全市人均水资源量371.78立方米/人,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五分之一,低于全省人均406.07立方米/人的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的需求量大幅增加,维护用水秩序,保障水安全,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径。由于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规范节约用水的法规,我省2004年制定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对节约用水工作作出了规定,但需要各地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性规定。我市在2010年和2018年制定出台了两部《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我市节约用水的法治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按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在水资源高效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把我市在节约用水管理过程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升为法规,出台一部切合我市实际,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自觉增强节水意识,规范用水行为,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节水的良好风尚的《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条例》立法中严格遵循《水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节水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已有要求,保持立法的一致性。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国家节水工作的目标任务,《条例》根据《平顶山市落实节水行动工作方案》《平顶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统筹部署,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措施及时转化为制度规范。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对实践中存在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力求做到务实管用。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节约用水、非常规水源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在坚持水资源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等方面,体现了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

一是形成节约用水合力。《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机制。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细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二是建立刚性约束制度。《条例》明确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和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取水。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达到规定取用水量的用水单位以及经营洗浴、洗车、游泳、水上娱乐、制水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优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三是推进农业节水、工业、园林绿化、城镇供水单位等行业节水。《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建设高效节水型农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设施,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建企业和园区应当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已建成的企业和园区应当逐步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节水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严格控制景观用水。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日常巡查、维修和保养,减少漏损量。

四是促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条例》对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单列一章。明确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规模。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采矿企业应当根据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制定本企业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建设和完善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规定了新、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需配套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系统以及配套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项目的规模。

五是提升社会节水意识。《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年度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以及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等节约用水工作,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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