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水罚决字〔2018〕第1号)
单位名称: 平顶山市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亚军
住所(地址):平顶山市神马大道24号
本机关于 2018 年 6 月 28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取用地下水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6年上半年以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神马大道24号的本校院内取用地下水,该区域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井位于小食堂西南侧,安装有电力控制柜和压力罐,抽水管为铁管,管内径为65毫米,在封井的过程中发现安装有水表,水表读数为17828立方米。该行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水表读数情况说明一份;4.封井照片一组。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自行封闭自备井;
2.补缴水资源费53305.72 元(由征收单位另行下发通
知补缴);
3.处3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单位财政专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或者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