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水罚决字〔2019〕第10号)
当事人:
姓 名:徐鸿霖
身份证号码:4104031990XXXXXXXX
住 址:卫东区光华路2号楼23号
本机关于 2019 年 11 月 11日对你未经批准在新城区滍阳镇西滍村南白龟山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1月6日夜23点20分,市水利局、新城区白龟湖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新城区滍阳镇西滍村南白龟山水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情况巡查时,发现徐鸿霖在此盗采砂石,现场发现挖掘机1台,正在挖砂石,运输车辆7辆。当事人徐鸿霖及挖掘机司机、运输车司机逃离现场,将挖掘机、运输车辆弃置违法现场,尚未外运出售。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 较重违法 。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2.处3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财政专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或者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