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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行许字〔2021〕29号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平顶山中电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29     浏览次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平水行许字〔2021〕29号 

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平顶山中电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类别: 核准 

许可内容: 一、同意平顶山中电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年取水量为105.12万m3/a。其中:取自石龙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用于供给该企业生产,生产用水104.81万m3/a;生活用水0.31万m3/a采用石龙区南水北调工程配套水厂的自来水,企业用水指标符合《河南省地方用水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385-2020),该企业生产生活取水量小于供水指标,可满足用水水量要求,经中析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平顶山市银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结论,取水水源水质满足本项目要求。二、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及垃圾渗沥液进入厂区渗沥液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渗沥液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对水功能区无影响。三、你单位应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和水量监控,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四、你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在取水口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安装传输设备,确保与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联网运行。五、我局委托宝丰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照监督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取用水总结、水资源税缴纳和取用水统计填报等相关工作,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单位应当向市水利局报送运行情况等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七、若该工程的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中电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21MA3X64WN8Y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冯磊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证书编号: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9-28 

有效期自: 2021-09-28 

有效期至: 2024-09-27 

许可机关: 平顶山市水利局 

许可机关信用代码: 11410400005452428F 

许可数据来源: 平顶山市水利局 

数据来源机关信用代码: 11410400005452428F 

公开范围:  

数据上报日期: 2021-09-29 

当前状态: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