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水利局!

繁体  |  本网站已经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专题报道> 河长制> 工作简报

2019年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简报第32期

发布日期:2019-08-0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通报2018年度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

8月6日,平顶山市通报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高新区、舞钢市、宝丰县、郏县、叶县、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华区为优秀等次,汝州市、湛河区、卫东区、石龙区、鲁山县为良好等次。
       2018年,各县(市、区)按照《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积极行动,大力推进河长制体系延伸覆盖、节水行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农村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联合执法6项行动,节水控水、水污染防控、地表水水质改善、水生态环境治理、农村人居水环境整治、河长制能力建设6项指标明显改善。此次考核发现,我市存在部分县级河长、乡级河长、村级河长巡河频次未达到要求,巡河流于形式、缺乏实效;个别县(市、区)对“清四乱”工作重视不够,整治进度缓慢;个别县(市、区)、乡(镇、街道)对上级督查督办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彻底;河湖监控系统安装、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进展不平衡;砂石资源改革工作进展较慢;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经费未落实、工作进展慢等问题。
       市河长办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组织保障、技术保障;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抓紧整改,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顺利推进,为我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