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水利局!

繁体  |  本网站已经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专题报道> 河长制> 工作动态

平顶山市河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河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各级河长组织体系,压实河长责任链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河长动态调整和责任递补机制,推动河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根据《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转发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加强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河长组织体系


第二条 本市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市设立第一总河长一名,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总河长一名,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市副总河长两名,分别由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对应市级总河长,设立河道总警长、副总警长,河道总警长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警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本市境内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湛河、大浪河、灰河、应河、大泥河、东湛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平顶山段设立市级河长,分别由市政府主要和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或担任。对应市级河长,设立相应的市级河道警长,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助市第一总河长、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处理河长制日常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河长自然递补机制


第五条 担任市级河长的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按照领导干部职责递补规则,及时明确在新的市领导同志到任前,代行河长职责的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市第一总河长或市总河长指定代行河长职责的负责人。

第六条 担任市第一总河长的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过渡期间由市总河长代行市第一总河长职责。

第七条 担任市总河长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过渡期间由担任常务副市长的市级河长代行市总河长和兼任的市级河长职责。

第八条 担任北汝河、澧河、甘江河、湛河、大浪河、灰河、应河、大泥河、东湛河市级河长的市领导同志因工作变动或职位空缺时,过渡期间由其协助开展工作的副秘书长代行市级河长职责。

第九条 新的市领导同志到任后,按照职务分工情况实行河长调整和职责的自动补位,不再另行提请。

第十条 市级河长调整和职责交接应在新的市领导同志到任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向各县(市、区)、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发布有关调整通知。

第十一条 县、乡、村级河长自然递补机制应参照市级做法执行。警长自然递补机制参照河长做法执行。


第四章 河长名单公告


第十二条 市、县级河长调整后,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应按照分级原则,提请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告河长名单。其中,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市级河长负责河流各级河长、警长名单,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告县、乡、村级河长负责河流各级河长、警长名单。

第十三条 公告内容应包括河长、警长姓名、担任职务、责任河湖名称和范围、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河长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河长调整后,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部、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河长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负责的河长公示牌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和河长公示牌信息更新、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作为河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乡、村两级的督促指导,落实河长体系动态管理工作,全面夯实河长制工作基础。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