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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做出 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做出

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河长制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成员单位以及从事河长制工作人员,积极作为、团结协作、真抓实干,不断强化河长制,全面推动河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转变,河湖面貌持续改善,在全省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稳居全省前列。为鼓舞士气,激发干劲,形成导向,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工作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要求,市河长制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通报表扬一批对河长制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和名额

(一)推荐对象:集体包括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协作单位及其内设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成员单位、协作单位及其内设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个人包括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成员单位、协作单位及其内设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河长制、河湖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级河长,河道警长。

(二)推荐名额:突出贡献集体30个,突出贡献个人100名。其中,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协作单位及其内设科室和直属单位分配3个先进集体和16名先进工作者,其他名额均分配至各县(市、区),推荐名额按2021年度河长制四水同治市级考核成绩和河长、河道警长数量的比例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条件

(一)突出贡献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按时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2.能够创造性开展河长制工作,工作中有创新、有亮点、有实绩,负责的河湖面貌改观较大,水质提升较快,得到上级肯定和群众认可。

3.近两年来,本单位(部门)未发生违规违纪等问题,无重大河湖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

(二)突出贡献个人评选条件。

1.各级河长、警长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以及协调解决责任河湖重大问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河湖管理保护事业,在河长制、河湖管理工作中,扎实工作、勇于创新、成绩显著。

3.从事河长制相关工作两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的评选推荐和审核工作,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按民主推荐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公示后,将推荐对象材料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推荐工作要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按民主推荐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公示后,征求本部门组织人事和派驻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所在地乡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把推荐的重点放在从事河长制工作的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人员,原则上县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推荐的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填写《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有突出贡献集体推荐审批表》和《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有突出贡献个人推荐审批表》,各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并附电子版,于2023年1月13日前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字数不超过500字。

(五)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