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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规范市级河长会议,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市级河长、对口市级河长秘书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成员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确定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协调,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有关市级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对口市级河长的秘书长、联系部门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负责河湖流经县(市、区)河长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对口联系部门、市河长制办公室或所负责河湖流经的县(市、区)河长提出,报经市级河长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对口联系部门筹备承办,市河长制办公室协办。
第四条 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级河长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对口市级河长的秘书长或联系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有关市级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县(市、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三、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市级成员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成员单位提出,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市级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相关专项整治行动;研究报市级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四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市级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市级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
(试  行)

为全面落实《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督察督办。
第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市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一)市级河长督察。督察对象为有关责任单位、市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下级河长。
(二)市河长办督察。督察对象为下级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
(三)市河长办成员单位督察。市河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及议定事项的下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督办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市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市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拟定方案。
1.根据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的批示要求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对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全面督察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督察方案;对涉及全市范围内的专项督察由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市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拟定专项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市级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2.市级河长联系部门专项督察事项报市级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督察对象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
(五)报告报备。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开展的河长制专项督察报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六) 结果反馈。督察报告经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报市级副总河长、有关河长,特别重大事项的督查报告报市级总河长阅示。并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有关督察对象。
   第七条 对于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八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市级河长联系部门督办,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和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督办。 
第九条 市级河长联系部门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市级河长批办事项;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事项;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市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督办对象为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十二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市级河长联系单位“督办函”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督办函”按程序分别报请市总河长、副总河长、相应河湖的市级河长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主体,分别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河长联系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督办事项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试  行)
    
    为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根据《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原则。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河长职责。市总河长是全市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
第三条 考核主体和对象。
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对县(市、区)级总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市级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县(市、区)级河长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组织形式。
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工作分为对县(市、区)级总河长的考核、对县(市、区)级河长的考核和对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
(一)对县(市、区)级级总河长的考核。由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县(市、区)级河长的考核。由市级河长对相应河湖涉及的县(市、区)级河长进行考核,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级总河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二)对县(市、区)级河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市级重要河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三)对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牵头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拟定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联系单位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适时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市级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河长和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负责考核的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对县(市、区)级总河长和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后将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对县(市、区)级河长的考核结果报市级河长联系单位,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报市级河长审定,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抄送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第七条 激励制度。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河长及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年度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市级河长作出书面说明,市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总河长(或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进行约谈;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细则。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验收制度
                                                                                                                               (试行)
    为全面落实《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验收主体。市级负责对县(市、区)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主要任务是按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任务实化、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 验收组织形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验收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市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个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市级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县(市、区)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分别交送各验收组。
(三)实施验收。验收组进驻各县(市、区)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经市级负责河长审核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综合评定。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验收报告,报市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 验收等级。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结果应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整改落实。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试  行)
  
     根据《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为实现全省河长制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二条 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湖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建立河长制工作网站以及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频次
(一)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调整变更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工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第三章信息通报 
第五条 通报内容。通报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第六条 通报范围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部分事项经审定后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 通报形式。以文件、简报、主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整改要求。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九条 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使用部门从共享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十条 共享内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共享途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共享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试  行)
   
      根据《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原则。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二)准确原则。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规范原则。编写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第二条 信息报送主体。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第三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三)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五)反映县(市、区)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六)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與情。
第五条 信息报送频次
(一)旬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按旬向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月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单月5日前将进展情况表和阶段性工作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市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年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将本级河长制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市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审核要求。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信息发布。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编辑审核后,经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