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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1     浏览次数: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不同流域、区域和行业。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市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文〔2017〕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河湖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落实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各段河长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治,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管理与执法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6月底前,对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流(含湖泊、水库,下同),初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二)2017年底前,全市河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统一树立河长制公示牌,各级河长和工作人员责任落实、上岗到位,各级河长制信息平台全部建立。2018年对各级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到2018年,19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其中7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比例降至15%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6%;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舞钢市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
(四)到2019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十三五”水质目标,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19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其中7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比例降至9%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6%;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平顶山市区、舞钢市城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五)到2020年,全市水资源得到有效节约保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8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4%、25%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基本完成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省直管的河道及水利工程按省水利厅要求完成划界确权。全市河湖实现“三无三有”目标(无垃圾堆放、无漂浮物和违章建筑物、无污水直排;有管护机构、有人员经费、有长效机制)。
(六)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4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明显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三、组织体系  
(一)构建四级河长体系
结合自然河系和行政区域,全面建立覆盖全市河湖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1.市第一总河长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总河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副总河长由市政府分管农口副市长担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应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或重要的河流,沙河、北汝河、澧河、湛河、应河、东湛河、大泥河、灰河、大浪河市级河长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对口秘书长协助,并明确一个市直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工作;各河湖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村(社区)级河长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
除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外,本市境内的其他河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具体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对当地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河湖由上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界河以河流中心线或土地管理权属,分别确定各自河长。湛河市区段和西杨村河、城东河日常保洁工作,仍按现有管理体制分别由市水利局、市住建局负责。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参照县(市、区),根据机构分工,设立各级河长,明确职责分工。     
3.各级河长名单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情况适时予以公布或调整,(村级河长名单由乡级党委、政府公布)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流经县(市、区)的河段,其河长名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公布。
(二)成立河长制办公室
成立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落实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日常工作。
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明确一个联络科室和一名科级联络员。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三)工作职责 
1.市级河长职责
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河湖的管理保护及河长制工作。
市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组织制定市级负责河湖的“一河一档”、“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破坏航道、违法设障、电毒炸鱼、网箱非法养殖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市直部门和县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市级联系部门职责
负责协助市级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对照“一河一档”、“一河一策”的要求,督促市直部门和县级河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定期向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3.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在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市级河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宣传等。
4.市级有关部门职责
(1)市委农办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推进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河湖保洁。
(2)市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河流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省投资和支持,协助对涉河非法经营户依法实施断电。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依法查处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4)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统筹协调安排市级河湖保护管理相关资金。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河长制相关奖惩措施落实。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采砂管理工作,对盗采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和侵占河道等涉河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流及水利工程范围内水流产权确权登记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严格的河流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组织全市地表水水质监测。  
(9)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管理的河流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10)市规划局负责划定市城市规划区内河流蓝线,指导和审查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参与跨行政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我市内河航道开发建设、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污染防治,依法查处涉砂运输车辆的超重、超高行为。   
(12)市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流划界确权、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13)市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14)市林业局负责推进河流源头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强涉河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违法行为。
(15)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6)市卫计委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卫生监督和农村卫生改厕指导工作。
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明确牵头单位、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平顶山市“十三五”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年度控制目标,把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责任,严格考核监督。
认真落实《平顶山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实施方案》,将河湖管护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和有关规划“多规合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推进节水减排。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明确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落实污染物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河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全面开展城市蓝线现状调查,城市规划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对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及其水利工程,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落实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工作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制,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和监控手段,及时处置非法采砂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着力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空间布局。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科学制定生态引补水方案,保证河湖生态用水和生态基流,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尽快修订《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制定《平顶山市河湖管理保护办法》,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先进技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各级河湖管理和执法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管理和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组织协调和督察指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河长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县级6月底前成立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并出台本级工作方案,9月底前建立本级相关工作制度;确保 12月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流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河湖管理、河湖巡查、河湖保洁、堤防工程维护等。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费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河湖管理保护教育,不断增强公众河湖保护责任意识、水忧患意识、水节约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附件:1. 市级总河长及市级河长名单
      2. 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名单
3. 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市级总河长及市级负责河湖河长名单
一、市级总河长名单
市第一总河长:市委书记
市 总 河  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市 副 总河长: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农口)
二、省级负责河流市级河长名单
序号 河  流 河  长 名  单 联系部门
1 沙  河 市级河长 市  长 市水利局
  鲁山县段河长 县  长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段河长 主  任 
  湛河区段河长 区  长 
  高新区段河长 主  任 
  叶  县段河长 县  长 
2 北汝河 市级河长 市委副书记 市交通运输局
  郏  县段河长 县  长 
  宝丰县段河长 县  长 
  叶  县段河长 县  长 
3 澧  河 市级河长 常务副市长 市财政局
  叶  县段河长 县  长 
三、市级负责河流市级河长名单
序号 河流水库 河 长 名  单 联系部门
4 湛 河 市级河长 副市长
(分管城建) 市住建局
  宝丰县段河长 县 长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段河长 主 任 
  新华区段河长 区 长 
  湛河区段河长 区 长 
  卫东区段河长 区 长 
  高新区段河长 主 任 
5 应  河 市级河长 副市长
(分管环保) 市环保局
  宝丰县段河长 县 长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段河长 主 任 
6 东湛河 市级河长 副市长
(分管卫生) 市卫计委
  卫东区段河长 区 长 
  叶  县段河长 县 长 
7 大泥河 市级河长 副市长
(分管商务) 
市林业局


  鲁山县段河长 县 长 
  湛河区段河长 区 长 
  叶 县段河长 县 长 
8 灰  河 市级河长 副市长
(分管农口) 市农业局
  鲁山县段河长 县 长 
  叶  县段河长 县 长 
9 大浪河 市级河长 副市长
(分管工业) 市发改委
  宝丰县段河长 县 长 
  石龙区段河长 区 长 
  鲁山县段河长 县 长 


附件2
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夏应顺   市水利局局
副 主 任:吴瑞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丽萍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时宏伟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常勤涛   市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主任
史建伍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廷甫   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  民   市公务员局局长
朱国占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宋嵩岳   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城管处主任
冯明强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冯建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贾宏伟   市农业局副局长
温拥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耿二强   市畜牧局副局长
罗世军   市卫计委副主任

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与市河道管理处合署办公,内设综合科、技术科、督导科,承担日常工作。


附件3
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函》(豫水管函〔2017〕9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建立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在我市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二)研究制定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行动方案、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等。
(三)研究制定市级河长所负责河湖的治理保护方案。
(四)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河长制工作,建立河长制体系,完成相关工作目标。
(五)加强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委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认。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个职能科室(单位)负责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指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宜。成员单位若更换责任科室(单位)和联络员,应及时报市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建议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三)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河长制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