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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治河原则,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四、市河长办作为河长制的办事机构,在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市级河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具体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宣传等工作,落实河长会议确定事项及河长的指示要求。
五、市河长办的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解决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负责起草以市河长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年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年度考核细则、市级负责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内容,提请审议;
(三)督促检查各地河长制推进情况,并适时组织验收;
(四)组织对各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市级负责河湖及县(市、区)级分段河长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五)负责筹备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有关事宜,包括起草讲话稿、印发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会议讨论事项征求意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等;
(六)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做好河长制任务及河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查办等工作;
(七)审议需报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省级河长研究的事项;
(八)指导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六、市河长办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七、市河长办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并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需经本单位责任人审定签字后报市河长办,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方可上会。会议每年可不定期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八、市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议定事项由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切实抓好落实。
九、市河长办具体工作程序:
(一)各项制度出台。由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起草,经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需履行其他程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拟定推行河长制重点工作,报市河道管理处汇总,经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总河长会议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督察方案制定。由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起草,经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共同实施。
(四)年度考核细则确定。各成员单位根据《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要求和职责分工,自行设定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经本单位责任人签字后,报市河道管理处汇总,经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实施。
(五)考核组织实施。由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细则,对各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河长制工作及市级负责河湖县(市、区)级分段河长进行量化打分,经市河道管理处汇总并由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公布。
(六)验收工作开展。根据《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验收制度》,由市河道管理处制定验收方案,对各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经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
(七)《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工作报告》起草。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报市河道管理处汇总并形成初稿,经市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总河长审定,于12月底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
十、市河长办以“平河”、“平河办”和“平河办联”为公文字号,并加盖“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公章,以 “平河” 为公文字号的发文由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以 “平河办” 为公文字号的发文依据发文内容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 “平河办联” 为公文字号的发文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各成员单位拟以市河长办名义下发文件的,需经本单位责任人审定签字后报市河道管理处,依规履行公文签发程序。涉及其他成员单位职能的,应在报市河长办之前协调一致并附相应证明。文件印发后,由市河长办统一存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十一、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联系,市河道管理处要及时将各单位推动河长制工作的好做法、好举措、好经验,通过工作简报进行交流并上报市级河长。
十二、各成员单位成员或联络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河长办。
十三、市河长办要强化政务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市委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