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水事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鲁山县河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事违法线索移交程序,依法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实现水利行业监督管理与水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参照河南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水事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水利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移交水事违法线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违法移交范围
水事违法线索移交是指市水利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审计、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涉嫌水事违法问题,移交到局执法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
移交的水事违法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二)有涉嫌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的事实证据;
(三)有现场管理、监督检查(核查)的过程材料:
(四)属于市水利局管辖范围,且移交时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未消失;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法定立案、处罚时效期限。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线索,原则上不予移交。
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事行为或活动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若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上三种情形由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不属于市水利局管辖的线索,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移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
二、违法线索移交程序
有关科室、有关单位在移交水事违法线索时,应当填写《涉嫌水事违法线索移送单》(见附件),同时附注下列材料:
(一)线索来源材料;
(二)有关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或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有关单据或票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三)能够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线索调查材料。主要包括:举报投诉材料、监督检查记录、违法行为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联系电话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和发现的时间、地点、情况等);
(四)对违法相对人监督管理时下发的相关通知或函、回复情况;
(五)涉嫌违法物品清单;
(六)其他有关涉嫌水事违法线索的材料。
局执法机构在收到移送的水事违法线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向移交的有关科室、有关单位说明理由;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移交有关科室、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三、违法线索查处
属于市水利局管辖的水事违法线索查处工作,由市水政监察支队、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孤石滩水库管理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受市水利局委托具体负责,有关科室、有关单位配合。对于疑难复杂的线索,需要有关科室、有关单位提供政策、规定、规范依据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有关科室、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被委托执法单位的请求,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对移送的线索,市水政监察支队、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孤石滩水库管理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应向局相关科室、单位通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同时局相关科室、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后续的征收、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
属于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鲁山县河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管辖的水事违法线索,自收到市水利局交办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事违法线索调查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单位。
附件:涉嫌水事违法线索移送单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