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平顶山市取用水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深入落实“四水四定”原则,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用水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水办资〔2023〕7号)有关部署要求,市水利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取用水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前期各地已开展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取用水管理不规范问题和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进行一次再排查、再整治,进一步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持续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推动生态复苏、河湖健康持续向好,夯实全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水支撑、水保障。
二、排查方式和范围
排查方式:对水资源管理和节水管理情况,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网上办公系统和档案资料等进行自查;对取用水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的取用水情况,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以“互联网+监管”方式为主,利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分析研判;对疑似存在违法违规取用水问题的,采取人工、无人机等方式进行重点核查。
排查范围: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取用水户。其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模以上取用水户(年许可取水量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热资源开发、产业园区、河道外用水的生态补水类建设项目,要作为排查重点。
三、排查内容
依据《水法》《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排查。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
1.行政审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等问题。
2.履行监督职责是否存在问题。每年是否采取相关方式,对辖区内取用水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用水统计直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是否予以查处。
3.技术审查是否存在问题。已审查的水资源论证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的重大缺陷,存在重大缺陷的水资源论证是否通过了水资源论证审查,是否批准了取水许可。
4.取水许可发放是否存在问题。取水许可审批内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需要核验的是否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5.用水总量控制是否存在问题。对照市县“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自查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总水量是否超区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超区域地下水水量控制目标。
6.地下水管理与超采治理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研究部署《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是否对辖区内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了登记造册。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推进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划定、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超采区市县是否研究制定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或编制了相关治理方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是否严格执行了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规定。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县(市、区),是否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并采取了相关措施。
(二)取用水户
1.是否存在无证取水问题。重点排查人工湖、湿地、灌区、水厂、重点用水户等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证取水问题。已经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到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2.是否存在不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问题。是否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水源、地点、取水方式和取水用途取用水,是否存在违规实施生态补水问题。
3.是否存在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问题。是否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报送取用水情况,是否按批准的许可水量和用水计划取用水。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标准安装计量设施问题。主要包括取用水户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规模以上取用水户,以及调水工程和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是否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计量数据是否接入省级水资源监控体系。
5.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数据问题。是否按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定期填报取用水统计数据,是否存在取用水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
6.是否存在不依法封填水井问题。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是否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等。
四、工作安排
取用水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分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抽查复核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3月10日-5月31日)
各市县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取用水突出问题排查和认定,研究制定台账。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对辖区内县(市)区排查发现的问题,对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户问题分类,形成整改台账(附件1、附件2),于2023年5月20日前将整改台账报送市水利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8月31日)
根据排查情况和发现问题,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整改,8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进展情况,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完成整改的问题及时核实销号。对于因情况复杂、整改难度大等原因,8月31日前难以整改完成的,可适当延长期限。
(三)抽查复核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市水利局将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进行抽查复核。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各地要及时将反馈问题纳入整改台账。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取用水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深入推进河湖长制、积极践行“四水四定”原则、坚守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生态流量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圆满完成。
(二)压紧压实责任。本次专项行动实行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级落实的工作原则。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工作部署、整治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或河长进行汇报,争取理解支持。要研究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水利部门内部相关单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推进。要采取专班推进、专人负责、专题督查的方式,加强督导督办和抽查复核,并把排查整治情况纳入2023年度河长制考核。对排查整治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督办。相关问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虚假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坚持依法依规。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违法取用水行为,要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事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水行政执法部门。对拒不执法、限期不整改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或者水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的等情况,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将线索移交同级检察机关。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级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项行动的广泛宣传,并加强有关政策法规解读。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河长制投诉平台等,在当地主流媒体、水利网站等公布投诉电话,完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自2023年3月起,各县(市、区)水利局在每月23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6月起每月23日前更新报送整改台账。2023年9月20日前,报送排查整治总结及各类问题的典型案例。市水利局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朱海洋
电 话:0375-2596068
邮 箱:pdsszk@126.com
附件:1.取用水管理问题整改台账
2.取用水问题整改台账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