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平顶山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等3个企业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和《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通过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平顶山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在城市管网覆盖范围内,我局依法注销该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年取水量 (万立方米) | 注销原因 |
1 | 平顶山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 C410471G2021-0030 | 0.36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能够满足用水需要 |
2 | 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 | C410471G2021-0025 | 0.3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能够满足用水需要 |
3 | 平顶山市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C410471G2021-0019 | 0.3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能够满足用水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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