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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委托书—平水委字〔2022〕第2号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平水委字〔2022〕第2号

委托水行政机关:平顶山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庆民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0号

受委托组织: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威      

地址:鲁山城西13公里,昭平台水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机关决定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对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 

办理委托机关交办的其它水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期限自2022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

委托期间,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水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