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委托书—平水委字〔2022〕第1号
平水委字〔2022〕第1号
委托机关:平顶山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庆民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0号
受委托单位:平顶山市水政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帅君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决定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法定由委托机关履行的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对委托机关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
(三)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委托机关交办的其它水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期限自2022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
委托期间,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水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