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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结合河南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用于支持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及市、县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对市县考评,市对县考评,重点县自评,市级和县级考评采用不同的考评指标。
(三)突出重点。在绩效考评的内容、考评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突出资金投入与整合、资金监管、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点。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重点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书、检查结论以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财政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以及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评定意见、质量评定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移交手续及工程管护责任书或协议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分为市级绩效考评和县级绩效考评两方面:
(一)市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考核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县产生与申报、管理制度建设、统计资料、调研情况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资金投入与整合:主要考核市级投入、市级资金整合情况。
(二)县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资料、调研情况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技术、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3、资金整合:主要考核县级财政部门整合相关资金的渠道、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4、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5、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由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分级实施。
    第八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考评工作;制定省级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对各地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各地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各地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完成省级绩效考评报告;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反馈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省辖市财政、水利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绩效考评工作;指导和监督重点县的绩效考评工作;及时反馈考评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报送市级绩效考评自评报告;按照考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及时反馈考评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报送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按照考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成考评组(专家组或邀请有关部门或委托资质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根据项目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评与评价,评定项目考评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绩效考评报告。参与考评的个人或机构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考评组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的具体要求和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省辖市、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考评工作,并将考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考评组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的考评。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市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1、附2)
省级对市级的考评采取权重法:市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该市全部重点县的县级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市考评总分。其中,市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考评结果将列入年终综合评先。
省级对重点县的考评采取千分考评折合百分制法:按照具体的量化指标由省级对重点县的进行考评,各项分数直接加总后折合成百分确定。县级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项目确定的重要依据。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工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绩效考评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直管县按照县级绩效考评进行自评,由省对直管县考评。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县绩效考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