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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竞争立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重点县建设能进能出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各级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为引导,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战略,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而提高水分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条  竞争立项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二)专家评审、择优扶持原则
(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原则
(四)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原则
(五)尊重民意、民办公助原则
(六)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原则
第三条  竞争立项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市、区)均可参与竞争立项
1、县(市、区)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完善,配合投入资金比例较高,且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经县(市、区)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性高,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县(市、区)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规范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二)以下县(市、区)均不具备参与竞争立项条件
1、原重点县(市、区)经绩效考评达不到有关要求,属末位淘汰的县(市、区)。
2、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监督局(监督检查办事处) 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县(市、区)。
3、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虽已制定,但未经县(市、区)人大、政府批准的县(市、区)。
4、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县(市、区)。
第四条  竞争立项程序
(一)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名额与资金额度,按照1:1.2的比例下达各省辖市项目竞争立项指标,具备竞争立项条件的县(市、区)首先在所在省辖市进行竞争,经市级财政、水利评审通过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下达的申报指标推荐到省财政厅、水利厅参与竞争。
(二)省直管县(市)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相关条件确定初选名额参与竞争。
(三)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项目专家组按照《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县(市、区)得分情况,由高到低初步拟定重点县,初选重点县名单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在省级媒体或省财政厅、水利厅网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五)省级组织的项目专家评审组由七人组成,省财政厅、水利厅各1人,其余五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市级组织的项目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县竞争立项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