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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启动平顶山市农村供水保护立法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6-08-06     浏览次数:

建议号
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3号建议
建议人
刘培郎
标题
关于尽快启动平顶山市农村供水保护立法工作的建议
建议内容

自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表化试点市以来,这项工作已深入推进。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与改革任务,其持续健康发展亟须稳定、权威的地方法规予以保障和规范。然而,当前我市在农村供水管理上仍缺乏直接的专项法律依据。在省级层面,《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日施行,对水源、水质、管护和执法作出了全面规定;市级层面,同期被列为试点的濮阳市,作为先行者,早在2023年就已出台了全省首部《城乡供水条例》,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面对试点任务有要求、上级规章有遵循、兄弟城市有范例的形势,我市通过专项立法来巩固试点成果、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的需求已十分迫切。

建议:市人大将平顶山市农村供水保护的立法调研工作提上日程,将省级规章的普遍要求转化为契合我市实际的具体规定,为巩固试点成果、长久守护好群众的“水缸”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承办单位
办理结果
B
答复内容

刘培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启动平顶山市农村供水保护立法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农村水利工作的关注,经市水利局相关科室研究,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农村供水法治保障体系在国家及省级层面已日趋完善。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供水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构建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供水安全主体责任;2024年3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对水源保护、水质检测、运行管护及执法监督等作出了全面细化的规定。此外,水利部近期已就《小型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待其正式出台后,规模化供水工程以外的各类农村供水设施也将全部实现有法可依。

基于上述情况,当前国家及省级层面的法规体系已较为完备,制度设计已能有效覆盖农村供水管理的各个环节,市级层面暂无需再另行制定内容重叠的地方性供水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严格对照《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逐条落实,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