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评标定标行为,加强我市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有序开展“评定分离”工作,市水利局结合我市水利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名词解释“评定分离”
简单讲就是把“评标”和“定标”拆成两个独立环节。评标委员会只负责评标,筛选、推荐中标候选人,不直接确定最终中标人;招标人组建专门的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当中,自主择优确定最终中标人,实现“评标专家评技术、招标人定结果”。
三、总体思路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竞价、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核心目的
1.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2.改变过去评标委员会既评标又定标的模式,厘清专家与招标人职责边界;
3.提高水利项目招标质量,选出履约能力强、信用好的施工单位,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4.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压缩人为干预操作空间,有效防范围标串标、违规干预招投标等行为。
六、主要内容
(一)招标前期备案
招标人要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向有项目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招标条件、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内容,招标全过程严格按照备案内容执行,招标人承担主体责任。
(二)评标环节
1.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剔除不合格投标,确定有效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应当重新招标;
2.若有效投标人为3-10家(含10家),全部作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超过10家,实行差额推荐,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10家。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且不标明排序。
3.评标报告不仅记录价格、否决投标原因,还要写明每一名候选人优缺点、风险点,给出技术参考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三)定标环节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组长优先由法定代表人、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中标结果确定前名单保密。
2.四种定标方式
(1)核查随机法:经核查合格的候选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2)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一人一票,票数最多且过半数才能确定中标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集体议事法:成员集体讨论发表意见,组长综合意见确定中标人,全部意见书面签字存档。
(4)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自行设定,但必须提前写进招标文件。
七、重要意义
1.压实招标人责任,推动招标人切实履行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主体责任,改变过去“专家定结果、招标人不担责”的局面。
2.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平,定标环节重点考量企业信用、履约能力、项目团队,不唯报价论,有利于选出综合实力强的单位,从源头降低工程建设风险。
3.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异议、公示渠道,保障各投标单位知情权、异议权,营造公平竞争的水利招投标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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