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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6-09-15     浏览次数:

委托机关:平顶山市水利局

地址: 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0号

负责人:李宏勋

受委托组织:平顶山市河湖事务中心(平顶山市节约用水中心)

地址: 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0号

负责人:胡宏立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平顶山市水利局决定委托平顶山市河湖事务中心(平顶山市节约用水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水法律法规。 

2.承担市级管理权限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节约用水管理等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市级城区内市级审批的取水户和使用公共供水达到规定规模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量核定的日常工作。

3. 承担或配合相关职能科室,对上级交办或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管理、节约用水等违法水事案件,依法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4.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公益诉讼。

5.办理委托机关交办的其它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执法职权。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终止执法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对重要的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核等。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受委托单位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查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使用委托机关制发的规范执法文书。

4.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5.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

6.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