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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之声: 江河流域保护再添标志性立法 黄河保护法意义重大

发布日期:2022-12-21     浏览次数:

江河流域保护再添标志性立法。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黄河保护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这部法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黄河保护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围绕水土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目前,一个“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其中,“1”是环境保护法;“N”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等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带有创新性的工作,包括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和已经提请审议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黄河保护法,全面推进国家的‘江河战略’法治化,正当其时,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制定黄河保护法,是以法律形式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解决黄河流域特殊问题的现实需求。

  黄河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122条。

  袁杰说,黄河保护法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全方位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

  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对此,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法律明确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等。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法律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为此,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洪水是黄河流域最大的威胁。“要保障黄河长久安澜,必须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袁杰表示,黄河保护法健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制度,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等。

  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短板。为此,法律明确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

  “实施好黄河保护法,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袁杰表示,黄河保护法颁布后,各有关方面要切实履行黄河保护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强化刚性约束,依法保护好黄河;及时制定、修改法规、规章、规划、标准等配套规定,保证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有效实施。 (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