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一体化示范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全面贯彻执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18日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违反《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款:《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使用,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使用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