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水利局!

繁体  |  本网站已经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部门专栏> 政策法规> 水利文件

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6     浏览次数:

黄河水利委员会,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水利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切实落实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要求,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问题,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决定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载地区范围。根据黄河“八七”分水方案、跨省重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有关省(自治区)对“八七”分水方案细化到干支流和地市指标、按“丰增枯减”原则确定的年度水量分配指标,以及近年来各地实际耗用黄河水情况和地下水超采情况,水利部组织复核后,明确以下地区为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

       (一)地表水超载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黄河干流超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黄河干流超载)。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黄河干流超载)。

       山西省:临汾市(汾河超载)。

       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沁河超载)。

       山东省:东营市、德州市、滨州市(黄河干流超载);泰安市(大汶河超载)。

       在以上地表水超载地市中,相关省(自治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地市人民政府,根据黄河耗水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级行政区的情况和近年来实际耗水情况,提出地表水超载的县级行政区并报我部;我部组织复核后明确以县为单元的地表水超载地区。

       (二)地下水超载地区

       黄河流域共有62个县级行政区地下水超载。按不同类型划分,浅层地下水超采的有42个县级行政区,深层承压水超采的有5个县级行政区,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的有22个县级行政区,同时存在2种类型的有7个县级行政区。具体见下表。

       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要求。在以上水资源超载地区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黄河水利委员会、相关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自超载河流地表水、各超载类型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

       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和脱贫攻坚项目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原由市级、县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水资源超载地区应大力推动节水,积极推动水权转让,提高用水效率,盘活用水存量,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增用水需求提供水资源支撑。

       三、推动超载治理。超载地区应当尽快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应当明确超载治理的目标、完成时限、具体落实措施和各项工作的进度要求。应结合地方实际,综合采取节约用水、严格水资源监管、水源置换、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加快推进超载综合治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展,于每年年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将采取暗访、抽查等方式,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组织不力、执行不力、监管不严等行为,将依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快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将江河重要断面、重点取水口、地下水超采区作为主要监控对象,建设全天候的用水监测体系并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数据分析运用。

       五、评估及解除机制。水利部每3年组织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水资源超载地区。对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通过治理后已转变为不超载的,解除对其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仍然超载的,继续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

       水资源超载地区经治理、自评估后认为已经不超载的,可以提前向水利部申请解除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水利部组织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