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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水罚决字〔2017〕第1号)

发布日期:2017-07-05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  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红钊                         

住所(地址):平顶山市中兴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路西                                   

本机关于2017 年 4 月 19日对你单位在湛河中兴路桥上游河道右侧侵占、毁坏堤防,开挖河堤修建消防水池等设施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7年4月19日在湛河中兴路桥上游河道右侧侵占毁坏堤防,开挖河堤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池长24米、宽6米、深4米)及停车场等设施。违法行为对河道堤防造成了破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7年4月19日现场拍摄正在施工的照片和4月20日现场取证所拍摄拆除施工设备的照片。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第六十一条《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第(2)项 “(2)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失,修复或者补救费用在3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10日内采取调整规划建设方案与湛河综合治理规划相符合、与湛河公园生态景观绿化相协调、加强工程的后期管理等补救措施;

2. 处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建西支行 银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单位全称:平顶山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或者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