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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河长巡河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河长巡河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河长巡河制度
(试 行)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相关规定和《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河长巡河指导意见》(平河〔2017〕2号)要求,为规范河长的巡河工作,促进河长履职尽责,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是指各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流(段)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二条  各级河长办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河长巡河,提供河流管理保护相关资料,为河长开展巡河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条  各级河长巡河频次。市级河长对负责河湖每半年巡河一般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对负责河湖每季度巡河一般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对负责河湖每月巡河一般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开展日常性巡河,每周不少于1次。
第四条  市、县级河长巡河重点巡查河湖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第五条  乡、村级河长巡河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河湖水域是否存在成片漂浮物(藻类、水草、垃圾等),河湖水体是否存在明显异味、颜色异常、较浑浊等水质较差现象,或其他突发性污染水体现象等。
(二)在堤防、滩地等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涉水违规建(构)筑物,影响堤防安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情况;垃圾、渣土、废弃物等乱堆现象,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问题;人为破坏河湖滩涂资源,擅自改变河势等行为;围河造地、非法养殖、设置捕鱼设施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新增入河排污口是否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排污管道是否存在混排、偷排等情况,所排放污水水质是否达标,特别是排放污水的颜色、气味、透明度等是否存在异常。
(四)河长公示牌、乡村界界牌、河长制宣传栏等沿河相关河湖管理保护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备、河湖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否规范、整洁,是否存在倾斜、破损、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管护不到位的情况。
(五)以往巡河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河长巡河过程中或巡河任务结束,对口联系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河记录,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落实专人,做好本级河长巡河的相关配合和保障工作,并负责做好巡河情况记录、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  县级以下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巡河记录,并通过手机APP端、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渠道对巡河过程和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取证、上报、留档,并准确记录填写《河湖巡河情况表》。
第九条  问题处理程序
(一)市级河长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级联系部门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二)县级河长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河长令、督办函等方式交由同级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及时报告上级河长请求协调解决,并抄送上级河长办备案。
(三)乡、村级河长对在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并监督整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未得到有效处理或整改的,应立即根据问题性质向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四)如遇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相关职能单位接到河长令或督办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做出答复,一般性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或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当将问题以书面方式报告本级河长,并抄送同级河长办。
第十一条  上级河长应对下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河履职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警示。

 

平顶山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联合执法制度

  (试 行)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相关规定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2016〕47号)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市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加大河湖执法监督力度,有效开展河湖管护执法行动,扎实推进全市河长制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合执法是根据河湖保护工作需要,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联合起来,组织开展相关河湖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行动,以及针对重点、难点河湖违法案件,联合执法力量,统一开展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包括综合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和应急执法行动。
第二条 联合执法单位由具有河道管护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执法单位组成,包括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白龟山、昭平台、孤石滩、石漫滩、燕山水库管理局等。
第三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在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市级河长领导下,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督导、推进工作。
第四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执法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河长制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履行各自河湖保护执法职责。
第五条 河湖保护联合执法范围包括各类涉河、湖、库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联合执法内容包括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单位对同一违法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二)河长制推进过程中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三)执法单位执法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四)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
(五)河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行为或事项。
第八条 综合执法行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和应急执法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九条 综合执法行动
(一)拟定综合执法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单位负责拟定综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各执法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步骤、措施、办理期限等,经市级联席会议审议报市级河长同意后实施。
(二)召开综合执法动员会。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合执法方案动员会,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执法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执法单位参加,统一研究部署综合执法事项,统一发布综合执法信息。
(三)整合综合执法队伍。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执法行动方案要求,主动配合牵头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选派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经费等必要的执法保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各执法单位及人员按照综合执法方案统一行动,开展综合执法。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遵守行政执法规范,做到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五)综合执法案件查处。在综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执法单位应坚持“依法查处、协调配合、统筹监管、分类处理”的原则,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六)综合执法行动总结。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单位牵头及时总结、通报、交流综合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形成综合执法总结报告报送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专项执法行动
(一)执法单位因其职能职责、执法力量等限制,或上级部署的重大执法任务等执法工作需要,以及对涉河湖违法行为无法独立完成执法行动的,可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申请,并提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与其它协助执法单位协商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申请部门牵头组织,协助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二)通过河长巡河、执法部门检查、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等方式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执法单位后,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三)专项执法行动也可由执法牵头单位根据河湖保护日常执法工作需要,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后,直接协调相关协助执法单位联合开展。
第十一条 应急执法行动
(一)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执法单位共同制定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最大程度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二)若发生突发性涉河湖违法行为,需立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按照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工作预案,简化联合执法程序,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沟通协调,各相关执法单位配合执法,及时高效地开展执法行动。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工作要加强信息通报及反馈。各执法单位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发现涉及相关部门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市河长制办公室依据相关执法单位的职权向其通报涉河管理信息,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反馈通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可启动市级联席会议商讨决定,仍无法解决的,可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情况将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