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水明发〔2011〕23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全市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打击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水利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保持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时间和重点范围
(一)时间:2011年5月至7月。
(二)重点范围:在建水利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
三、重点工作内容
水利行业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3、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
7、非法用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利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及制造企业,非法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未及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农村水电
除上述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外,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行政主体责任、监管主体责任);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现象的;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违规水电站清查工作不彻底,清查出的水电站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需整改的水电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河道采砂
违法违规采砂运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主要针对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危及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航运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
4、水利旅游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管理不严,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水质及水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水利旅游项目。
四、工作方案和分工
(一)总体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上下配合、协调推进的办法,即:全市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在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局相关科室(单位)按职能具体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落实(局直管项目由局相关科室负责,局直属单位管理项目由局直属单位负责),相关专业类别相互衔接,共同完成。
(二)具体分工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工程建设方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局工程建设管理科、农村水利科、水土保持科牵头,县(市、区)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落实,涉及局直属单位管理的工程由局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2、农村水电方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局水土保持科牵头,县(市、区)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落实,涉及局直属单位管理的工程由局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3、河道采砂方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市河道管理处牵头,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与水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涉及局直属单位管理的工程由局直属单位联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共同负责实施;
4、水利旅游方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局规划计划科牵头,相关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五、实施步骤
我市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结合正在开展的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在建水利工程春季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阶段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部署发动、细化方案阶段(5月下旬)
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局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启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营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有利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各县(市、区)水利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违反水利安全生产规定、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和惩处。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针对自查中发现的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深入查找原因,认真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中旬至下旬)
各县(市、区)水利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要针对暴露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重大隐患治理不彻底的建设行为进行抽查复查,确保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允许重新开工。市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阶段(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局各牵头科室(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行动,全面部署,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和《打击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打击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报送市水利局工程建设与管理科(联系人:张亚平,电话:2596029,传真:2596027,电子邮箱:pdsggk@126.com)。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市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市委1号文件精神,推进“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局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组成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订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坚决克服麻痹、畏难和厌战思想;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促检查。
(二)严厉打击,务求实效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与今年部署开展的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步骤和具体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突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重点领域和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单位,同时又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文测验、水利科学试验与检验、化学危险品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既要突出汛期、建党90周年和节假日等重点时间和重点环节,也要注意日常管理检查和其他作业场所和部位,做到不留死角,切实把专项行动工作抓好、抓实。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水利局和有关单位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防汛检查、在建水利工程春季安全生产检查,水利部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等紧密结合,形成水利系统内专项行动的协调联动和沟通配合机制,加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要加强与当地安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形成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