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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保护河湖生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21     浏览次数:

1月20日,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保护河湖生态的通告。

通告明确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内的天然砂石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规定,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禁采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含河道、水库清淤),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许可后方可采砂。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砂以及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砂的,为非法采砂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砂石)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储存、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一律报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截至1月27日,凡自动拆除非法采砂设备、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并将所占用地恢复原貌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或暂扣采砂机具、车辆,并予以从重处理。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0375-110,市水利局0375-233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