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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对河道采砂实行“五统一联”管理模式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

2018年12月27日,据市河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将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发证、统一开采、统一销售、统一收益分配、联合执法的“五统一联”管理模式。

统一规划要求。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采砂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水利局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水利厅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水利局批准。各县(市、区)水利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市场需求,拟定本辖区下年度可采区采砂方案。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同意,报省水利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他河道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同意,报市水利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统一发证要求。县(市、区)水利局根据批准或备案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统一发放省水利厅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印制和发放。各县(市、区)水利局应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两周内,将采砂许可证复印件报市水利局备案;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及实施情况报市水利局备案。

统一开采要求。河道砂石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开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开采。采砂企业要按规定在河道采砂现场设立公示牌,严格按照许可的地点、范围、开采底线高程、开采总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对弃渣弃料和采砂坑要边开采、边清除、边平整;要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要尽量减少砂资源的囤储量,避免扬尘对环境造成影响;要采取在各站(点)安装地磅,不定期对采砂范围、开采底线高程进行测量等方式,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底线高程和开采量;要在采砂现场、各站(点)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采运砂机具、运砂车辆和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监控,监控信号要接入现场管理单位及水利部门设置的监控平台;要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禁采期采砂机具必须撤离河道管理范围,并平整砂石和河道弃料,修复相关设施。同时,采砂活动对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承担修复责任。

统一销售要求。河道砂石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囤积、买卖。发证单位、采砂企业、采砂现场管理单位要在采砂现场联合核签市水利局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合法来源证明。未取得采运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收购、囤积和销售砂石。销售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开采成本、税额、管理成本、合理利润及市场情况综合确定指导价。要强化砂石外运外销管理,对没有取得河道砂石采运单的,禁止外运外销。各县(市、区)政府要谋划砂石生产加工销售场地建设,结合实际,按照封闭式、工厂化、生态型、标准化作业的原则,合理布局砂石生产加工销售场地。

统一收益分配要求。各县(市、区)砂石收益的10%由县级财政局直接划转上缴市财政局,作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进行管理,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河道采砂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整治、水生态保护、堤防及岸坡防护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采砂管理和执法设备的购置及办公等费用,结余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市政府从上缴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河道砂石经营管理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

实行联合执法。各市、县级政府建立由水利、公安、纪检监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参加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联动、部门协调、专项行动等重大事项。定期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市级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行政边界河段,由市水利局组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签署合作协议,协调解决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执法问题,共同打击界河非法采砂行为。

对于已出让河砂开采权的,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与开采权人妥善协商予以收回。囤积的砂石,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有合法来源的,与砂石所有人妥善协商予以回收;无合法来源的,予以没收。(平顶山日报社  王孟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