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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河湖“清四乱”问题认定及整治标准

发布日期:2018-12-26     浏览次数:

12月25日,市河长办下发通知,明确河湖“清四乱”问题认定及整治标准。

问题认定标准:“乱占”问题认定为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乱采”问题为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开采砂石、取土、淘金等),不按许可要求采砂,采砂过程中未按规定清理修复河道。“乱堆”问题为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储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乱建”问题为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进行阻碍河道行洪、损坏防洪工程设施的施工作业,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

清理整治“乱占”要求:围湖造地、围湖造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非法围垦河道的,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种植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清理整治“乱采”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党政首长负责制,逐河段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发证、统一开采、统一销售、统一收益分配、联合执法的“五统一联”管理模式。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做到总体可控,大型采砂船只(机具)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按照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开采计划要求实施开采行为,科学规划设立砂场,实行封闭式、工厂化、生态型、标准化作业;强化河道全天候动态监管,建立砂石开采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管,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超机具、超深度开采砂石行为。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机具)、运砂车辆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机具),落实属地管理措施,依法予以清除;对运砂车辆实行采运管理单制度;对非法堆砂场,按照“三清一平”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于在采砂过程中未及时进行河道清理修复的,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的原则,督促采砂企业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只机具、动力设施,清理平整砂石堆料、弃渣弃料,修复损坏的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对不按规定清理修复河道的,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治“乱堆”要求:列出垃圾、物料、固体废物等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的堆存点位,按照《平顶山市非法堆存、填埋固体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处置;对于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及时清除,对于河道内砂石尾堆,要及时清理,保持河道平顺,过流通畅,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清理整治“乱建”要求:严禁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新建违法违规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施工或未按规定施工影响河道行洪以及损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到位,消除不利影响;对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分类处置,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他项目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平顶山日报社  王孟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