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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实行“一单四制”

发布日期:2018-12-26     浏览次数:

12月25日,市河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抓好抓实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切实解决问题底数不准确、工作台账和销号管理不规范、整治工作进展不快等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全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将实行“一单四制”管理。

“一单四制”管理是指在全面调查摸排基础上形成问题清单,问题整治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全过程管理,并纳入“一河一档”统一管理。

市河长办要求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四乱”问题认定标准,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要求,深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问题,填写问题清单,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建立问题清单,同时报各县(市、区)河长办。各县(市、区)河长办要对问题清单逐一核查,对辖区内“四乱”问题清单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送相应河湖县级河长,同时报市河长办。对于新增问题,应及时在相关文字和表格中注明。

各县(市、区)河长办要对问题清单逐个细化,明确整治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具体要求、进度安排,分别报相应河湖县级河长审定签字后,形成交办单,由各县(市、区)河长办向责任单位交办。

责任单位对交办问题逐一建立管理台账,按照整治标准,加快问题整治,确保整治到位,并定期向各县(市、区)河长办报送进展情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总台账,半月一更新,并按照要求将工作台账报市水利局、市河长办。各县(市、区)河长办要对问题整治情况定期暗访、调度,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并将进展情况报市水利局、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在问题整治完成后,填写销号单并附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等相关佐证资料,经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各县(市、区)河长办复核,呈县级河长审签销号,并将问题销号情况报市水利局、市河长办。市河长办将对销号问题进行暗访督查,督查后报市级河长,同时报省河长办。

各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问题整治和销号情况定期通报,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各级总河长、河长,对暗访、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整改不彻底、虚假整改等问题,将约谈、通报有关单位、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平顶山日报社  王孟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