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进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水利局
(一) 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作责任,保证项目工期、质量,按上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二) 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组织督导组对本辖区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进行督促、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三) 依法查处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并报市水利局在信用档案中记入不良记录。
二、项目法人
(四) 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使用等负总责。
(五)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主要参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勤。对驻工地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管理人员,予以警告、批评、处罚,直至驱逐出工地、更换人员等处理。
(六) 必须按合同约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施工合同。
三、监理企业
(七) 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派出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驻工地实施监理。
(八) 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严格控制,加强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
(九) 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企业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制止不了的立即向项目法人报告。
四、施工企业
(十) 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相应机械设备、管理技术力量、施工队伍投入工程建设。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 必须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施工。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必须进场,进场后5日内必须上报施工进度计划。不能按时间节点控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差或缺陷多,不能按投标承诺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接受项目法人的处理。
五、设计单位
(十二) 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确保不因设计及其服务原因影响工程进度。
(十三) 应派出设计代表,搞好现场服务,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设计问题,确需设计变更的,要及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六、招标代理企业
(十四) 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招标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进行,高效规范,程序合法,严格遵守职责道德和各项保密规定。
(十五) 凡不在省、市水利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企业,禁止在我市从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七、规范招标投标
(十六) 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法人应立即启动招标程序,于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向市水利局提交招标报告,经审查备案后立即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发售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市水利局备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利局提交招标总结报告。
(十七) 招标文件应采用水利行业标准文本,参加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宜采用后审方式,招标各阶段时间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时间控制,以确保项目迅速组织实施。
(十八) 对受到处罚和奖励的市场主体,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立扣分和奖分条款,受到各地、各级行政部门禁止参加投标处罚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八、加强外部环境协调
(十九) 项目法人负责搞好施工外部环境协调保障,确保施工企业及时进场,并为全程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 对强买强卖、无理阻工等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确保施工不受阻挠干扰。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九、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
(二十一) 各县(市、区)水利局和项目法人应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资格的审查,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二十二) 凡不在平顶山市水利企业信用系统备案或在各地、各级信用系统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评标时予以扣分或限制其承担水利建设任务。
十、严格执行奖惩
(二十三) 对于在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规范,进度快、质量好,提前或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受到上级表彰或表扬的县(市、区)水利局和项目法人,市水利局将予以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在安排新的水利工程项目时优先考虑和倾斜,并作为“红杯”竞赛评先的重要条件;对有关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四) 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较差、施工环境差、受到上级批评或被挂牌督办、在全省排序列入后三名、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等的县(市、区)水利局和项目法人,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安排新的水利项目,在“红杯”评比时扣分或取消一切水利评先资格,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五) 对于在工程建设中,组织严密,协调有力,服务及时到位,进度快、质量好,提前或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单位和有关管理人员,分别予以通报表扬、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二十六) 对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施工力量不足、偷工减料、非法转包分包、设计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参建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在信用系统中记入不良记录,直至清理出平顶山市水利建设市场等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进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水利局
(一) 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作责任,保证项目工期、质量,按上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二) 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组织督导组对本辖区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进行督促、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三) 依法查处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并报市水利局在信用档案中记入不良记录。
二、项目法人
(四) 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使用等负总责。
(五)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主要参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勤。对驻工地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管理人员,予以警告、批评、处罚,直至驱逐出工地、更换人员等处理。
(六) 必须按合同约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施工合同。
三、监理企业
(七) 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派出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驻工地实施监理。
(八) 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严格控制,加强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
(九) 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企业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制止不了的立即向项目法人报告。
四、施工企业
(十) 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相应机械设备、管理技术力量、施工队伍投入工程建设。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 必须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施工。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必须进场,进场后5日内必须上报施工进度计划。不能按时间节点控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差或缺陷多,不能按投标承诺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接受项目法人的处理。
五、设计单位
(十二) 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确保不因设计及其服务原因影响工程进度。
(十三) 应派出设计代表,搞好现场服务,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设计问题,确需设计变更的,要及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六、招标代理企业
(十四) 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招标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进行,高效规范,程序合法,严格遵守职责道德和各项保密规定。
(十五) 凡不在省、市水利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企业,禁止在我市从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七、规范招标投标
(十六) 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法人应立即启动招标程序,于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向市水利局提交招标报告,经审查备案后立即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发售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市水利局备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利局提交招标总结报告。
(十七) 招标文件应采用水利行业标准文本,参加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宜采用后审方式,招标各阶段时间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时间控制,以确保项目迅速组织实施。
(十八) 对受到处罚和奖励的市场主体,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立扣分和奖分条款,受到各地、各级行政部门禁止参加投标处罚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八、加强外部环境协调
(十九) 项目法人负责搞好施工外部环境协调保障,确保施工企业及时进场,并为全程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 对强买强卖、无理阻工等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确保施工不受阻挠干扰。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九、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
(二十一) 各县(市、区)水利局和项目法人应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资格的审查,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二十二) 凡不在平顶山市水利企业信用系统备案或在各地、各级信用系统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在评标时予以扣分或限制其承担水利建设任务。
十、严格执行奖惩
(二十三) 对于在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规范,进度快、质量好,提前或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受到上级表彰或表扬的县(市、区)水利局和项目法人,市水利局将予以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在安排新的水利工程项目时优先考虑和倾斜,并作为“红杯”竞赛评先的重要条件;对有关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四) 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较差、施工环境差、受到上级批评或被挂牌督办、在全省排序列入后三名、对上级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等的县(市、区)水利局和项目法人,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安排新的水利项目,在“红杯”评比时扣分或取消一切水利评先资格,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五) 对于在工程建设中,组织严密,协调有力,服务及时到位,进度快、质量好,提前或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单位和有关管理人员,分别予以通报表扬、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二十六) 对由于组织管理不到位、施工力量不足、偷工减料、非法转包分包、设计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参建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在信用系统中记入不良记录,直至清理出平顶山市水利建设市场等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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