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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宣贯落实《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新城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中小河流系统治理,规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3〕215号)予以转发,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宣贯落实,结合《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47号),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资金使用

利用水利发展资金实施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县级要严格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水利发展资金总额3%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市级不得在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二、规范年度任务管理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4月底前完成当年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期安全度汛方案和超标的洪水应急预案,6月底完成下一年度拟实施中小河流初设批复,并由政府承诺占地、移民、环保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未完成上年度治理任务、未按时上报上年度总结报告、未编制并上报年度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预案、未完成下年度中小河流初设批复的县(市、区),一律不予申报下一年度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

三、强化验收销号管理

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6个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项目竣工验收成果1个月内报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备案,同时通过中下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报备项目验收资料文件,更新项目信息。

 

附件: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