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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措施运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新城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措施运用依法合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避免信用手段泛化、滥用,按照平顶山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我市信用措施运用的通知》(平发改财金信用〔2022〕308号)和国家、省发改委最新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清理

请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见附件2)等文件要求,对出台的涉及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等信用措施的制度文件,不得擅自扩大失信行为认定范围,不得随意增加失信惩戒措施力度,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均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

二、建立审查机制

各县(市、区)水利局要建立信用措施审查机制,各有关单位(部门)出台与信用相关的奖惩措施前须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涉及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信用政策,须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确有必要实施的,须征求同级司法部门意见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严肃追责问责

国家发改委将利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方式进行抓取,若发现出台不当适用信用措施的政策,或对相关舆情处置不及时的情况,将按照“一案例、一通报”的方式向全国进行通报,并建议同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政策出台部门责任。

请各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已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措施运用的政策性制度文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审后上报至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建设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人:白天民   吕旭鹏

联系电话:0375—2566226   0375—2596018

电子邮箱:pdsghjhk@126.com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

 

 

2022年9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