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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整合资源,完善机制。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批准的本县农田水利规划,以及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实施。
第七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原则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中央和省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部门也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9]439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大力推进省级资金整合,深化县级资金整合,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着力打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整合平台,巩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成果,扩大整合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条  申报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要求,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重点县: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分配我省的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依照因素法进行测算,确定分配下达各省辖市申报名额和补助资金额度。
省直管县(市)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相关条件确定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审查与确定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竞争立项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省财政厅、水利厅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建设方案、组织领导、资金整合方案、地方财政投入规模、标准文本编制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查,采取综合评分方式排出先后顺序,结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绩效考评结果拟定初选县名单,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初步拟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初步拟定的重点县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水利厅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通知,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计划,确需变更的需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批准。
第二十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求,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项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省对市县、市对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机制。省财政厅、水利厅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省财政厅监督检察办事处对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同时取消当年“红旗渠精神杯”及“全国农田水利先进县”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专项工程项目县建设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