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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抗旱应急灌溉工程新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确保山丘区群众饮水安全,省政府制定了抗旱应急灌溉工程实施方案,采取在建、拟建和新建工程并举的办法,下拨专项资金,尽快建成一批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的应急灌溉工程并发挥抗旱作用。
为规范管理资金,确保方案中新建的引黄灌区清淤和水毁工程应急修复、河库灌区水毁工程应急修复、解决山丘区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等项目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原则
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急事争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以保证今年小麦灌溉为目的,建设一批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的应急灌溉工程,解决灌区因水毁及淤积造成的卡脖子问题,增加灌区的输、供水能力,保证和扩大灌区现有的灌溉面积;以解决山丘区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为目的,采取应急措施,提升临时性饮水水量供给能力。
二、建设重点
1、引黄灌区清淤和水毁工程应急修复,涉及人民胜利渠等27处引黄灌区。主要是闸前引水渠和输供水渠道清淤,近两年内发生水毁工程(以2010年度水毁工程为主)修复,渠道的疏挖、延伸,险工险段整修加固。
2、河库灌区水毁工程应急修复,涉及208处河库灌区。主要是近两年内发生水毁工程(以2010年度水毁工程为主)修复,拦河堰坝临时修复,渠道的疏挖、延伸,险工险段整修加固。
3、解决山丘区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针对目前出现的20万人的吃水困难,采取应急措施,购置运水车、水泵、埋设管道、管网延伸,提高临时性饮水水量供给能力;对地下水位相对较浅、具备打井条件的地区,通过应急打井、引山泉、截潜流,增加供水能力。
三、建设标准
1、引黄灌区清淤、水毁修复。渠道设计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要求。黄淮海平原北部和山前平原的灌区、引黄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为50%;黄淮海平原南部和南阳盆地的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为70%
2、解决山丘区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通过各类措施达到每村至少有一处临时供水点,每户水窖不断水,日供水量人均不低于15升。
四、方案编制
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项目县(市、区)按省政府下发《河南省抗旱应急灌溉工程实施方案》和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规模,由水利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到乡村)、渠道的起止桩号、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效益等;
2、项目的现状情况。引黄渠道清淤应有现状断面参数,水毁工程发生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可附现状图片;临时性饮水困难人数,缺水类型;
3、项目的建设目标。引水渠和输供水渠道引水能力、过水流量、效益面积,解决饮水困难的人口等;
4、项目的技术方案。渠道灌水模数计算及开挖的长度、流量、断面尺寸、工程量等,相应的纵横断面图,方案计算参数及成果,相应的典型设计图;饮水工程新打机井的井深、井径设计、配套机泵设计,地质柱状图,引山泉、截潜流方案设计,输水管道的水力计算、结构计算成果,据此确定管材、管径等。
5、项目的资金概算。在项目计划总投资预算中要明确列示各级财政资金的具体用途。
五、方案审批
项目县(市、区)编制的建设方案由省辖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批(扩权县(市)项目建设方案委托所在省辖市水利局审批),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省直灌区建设方案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
六、项目实施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明确建设主体,对工程、材料、设备及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等行之有效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抗旱应急灌溉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提高工程的完好率,增加工程的配套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效益。
项目建设引入群众监督机制,实行项目公示。
由于抗旱应急灌溉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抢险救灾的原则,简化招投标手续,尽快组织工程实施。
七、资金管理
1、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筹措,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下达。项目资金拨(支)付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的责任,要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效益性负责。
2、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用于:平原打井及维修旧井、渠道清淤及延伸、涵闸维修等所必需耗用的工程材料费、机电设备购置费、施工费及其他必需的直接费用。
(1)工程材料费:工程建设必需的钢材、水泥、砂石、管材等;
(2)机电设备购置费:工程安装配套所必需的电机、变压器、水泵、电线等;
(3)工程施工费:施工人员、设备安装调试人员的劳务报酬及施工机械作业费;
(4)其它费用:工程项目必需开支的其它直接费用。
(5)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工程前期工作费、项目管理费及工程监理费等建管费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3、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拨(支)付管理中要简化环节,及时审核拨付,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工程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4、资金审计及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抗旱应急灌溉工程新建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也要认真组织自查,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先由项目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自验合格后,报市级水利部门全面验收,验收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查,省水利厅对各市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进行抽验。
省级抽验收采取随机抽样办法,抽样项目不少于任务数的50%。
九、工程建后管护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印发《河南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水农[2004]10号)的要求,明确责任,加强工程运行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归属,明确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责,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县、乡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护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管护措施。
工程建设的主要工程设备及建筑物,其维护费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管护人的工资等,应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尽量由管护单位自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十、组织领导
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水利部门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每一处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分包领导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省水利厅要经常对各地工程建设进行督导,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水利部门要抽调工程技术人员,成立技术督导组,分片包干,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各地要将每处工程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投入、质量要求等内容,建立台账,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