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公布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采砂的区域。主要包括:河道防洪工程、水利水电枢纽、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水电站等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堤防及护堤地;航道、桥梁、码头、浮桥、渡口和穿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址公园;
(二)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划定的临时禁采区。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二、禁采期
(一)主汛期(6月15日-8月20日);
(二)河道达到或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水库达到或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划定的临时禁采期;
(四)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批准不得非法采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建设工程除外);不得将采(运)砂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采期或禁采区内采砂或采(运)砂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内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