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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2023年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5-16     浏览次数: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抽查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抽查类别

序号

抽查事项

1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1

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检查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单位

重点

定向

市水利局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事项。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全年

2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

项目负责单位

重点

定向

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年

3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重点

定向

市水利局

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41 号)第六条。

全年

2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检查

4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检查

水行政管理相对人

重点

定向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全年


5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采砂)的行政检查

河道管理单位

重点

定向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全年

3

水利工程规划计划检查

6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检查

水工程建单位

一般

定向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全年

7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文件的检查

项目负责单位

一般

定向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全年

 

 

3

防汛抗旱检查

 

8

对防汛工程及河道防洪安全的检查

编制单位

一般

定向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全年

4

农田水利水电检查

9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

定向

市水利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
2.《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四条。

全年

5

水资源管理检查

10

对个人/单位取用水行为的检查

市级审批的取水许可管理户

重点

定向

市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

全年

6

南水北调工程检查

11

对南水北调配套项目工程供用水设施保护的检查

工程负责单位

一般

定向

市水利局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