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新城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总〔2022〕136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要求,现将《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由现行费率统一调整为2.5%,请各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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