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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利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落实水利行业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法政办〔2022〕18号)文件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平顶山市水利局水利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12

平顶山市水利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的指导意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平顶山市水利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清单》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情形。只有在符合适用情形的前提下使用,既不能随意执法也不能任性免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纳入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免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查处。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行政相对人加强自律意识,教育监督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记录,同时依法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四、各级水利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时,《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适用本《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平顶山市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平顶山市水利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平顶山市水利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