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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于2012年4月16日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制定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并印发各地市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极少数单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此,提出以下几项要求:

    1.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要求,准确适用公文种类,正确使用公文格式。

    2.报送上级的文件,应直接报送上级文件处理部门(办公室),不能直接送相关业务部门。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特殊办理。上报请示类公文一般不少于3份。

    3.凡不规范文件,局办公室将不再受理,采取电话通知的形式告之相关单位,原件不再退回。

 

                                                        2014年4月1日